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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Release time:2017-12-15 09:26

辽海危防函[2017]277号

辽宁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舶排放控制区                    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局,各航运公司,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按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位于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辽宁省各港口将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确保辽宁辖区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要求的顺利实施,便利船舶在控制区航行、停泊和作业,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方案》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控制区实施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船舶的要求

(一)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大连、营口、盘锦、锦州和葫芦岛5市各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西海域)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固”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二)船舶燃油转换的单证、样品保存要求

按照《方案》要求在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船舶应当按照燃油转换程序开展燃油转换操作,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换油前后的燃油硫含量、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再轮机日志中。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三)船舶采用替代措施的要求

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或尾气后处理装置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船舶使用岸电的,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应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使用清洁能源的船舶,应当在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记事栏中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的种类。双燃料动力船舶应将各种燃料的使用量、换用燃料的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及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并在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签注。船舶应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及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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